三国:人治法治之问题

这本来就是中国 政 治的根本症结。本为“人治”之实,却偏要行“法治”之名。人治本来有人治的一套规约机制——以道德良知为基础的一整套御史监察制度,在人治的政治中,所谓“法”就是由统 治团体发布的行政条例而已,这个“法”不是由最广大的人民制定,也不具有与“天”同高的最高权威,所以在相关的规约机制中,“法”并非不可质疑,因其在监督之列,所以不会破坏平衡。法治意义上的“法”,一则须有相关的文化背景,如西方是以上帝与人的约定而确立“法”神圣的根源;二则“法”之制定必须通过真正有代表性的代 议机构,才能使“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这两个条件基础之上的“法”才是法。但现在人治假法治之名,本来不应具有最高权威、并应在监察之内由人治的政 治体所制定的条例却拥有了“法”的名义,使统治者之统治行为在事实上无法纳入监督之列。悲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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