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家与民主的问题看中国政治之出路作者:孔门弟子“民主”已经成为了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有人把“意识形态”这个词翻译成“意底牢结”,很形象地体现了这个概念的意义,它不容质疑,只能作为相关讨论的前提与结论,就象意识中的一个结一样。但从解释学的视角来看,处在历史中的我们总是混淆这个概念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文化中的意义,没有分疏地笼统对待之。我们把民主看作超越具体文化背景的普世性政治设计,但实际上我们所理解的“民主”已经不是西方的民主,因为这其中已经有了我们传统文化心理积淀的渗透与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照搬西方的民主政治,只可能也必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我们知道“中国特色”是要结合我们本有的传统与精神,但问题是这一传统与精神到底是什么,在现代社会及民主政治中应如何体现。台湾清华大学通识教育中心主任林安梧在一篇时论短文中指出,所谓“中国特色”在现实政治中的体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中央调控”的保留与坚持。他也认为“中央调控”并非就不好,但关键在“调、控”的先后上,即应先“调”后“控”,而且应当“‘调’是以‘天地之大和’为基础,因之而有如‘乐’之融合;‘控’是以‘天地之大节’为依准,因之而有如‘礼’之节度。” 他前面的判断是来自经验直觉,而后本其儒家信仰阐述应当怎样。实际上却并未将二者真正贯通起来。他没有从理论上阐明为什么“中国特色”之体现必须也只能是“中央调控”,并且他只是指出了在形式上调控应体现“礼”与“乐”的辨证关系,让人觉得只不过是书生空言而已。但这一脱节又体现了他不囿于当代新儒家“圈内人”对儒家与民主政治问题的一般看法,能够真正去感受时代的问题。然后我们回过头来看当代新儒家“圈内人”对儒家与民主政治问题的一般看法。这之中影响最大的便是牟宗三的“坎陷”“开出”说,认为中国传统中并没有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但可以、能够而且应当从中国传统中“开出”民主政治。“开出”的具体途径便是由道德良知经过自我坎陷,自觉地从“无执”转为“有执”,亦即从“理性的运用表现”转为“理性的架构表现”,从德性主体转出知性主体,从而为民主即科学的发展提供依据。牟先生这一套理论在海内外学界都有人提出质疑,并且在民众和现实政治中皆未产生实质的影响。我们若从儒家与民主这一问题角度审视牟先生的理论,他不过是在为民主的普世性作论证而已,证明中国人已经自觉自愿地接受了民主与科学这些本源自西方的理念之普世性。牟先生的理论无法为现实提供引导,最明显的一点即是,现实中建设民主政治的人根本不存在从道德良知转出民主政治的问题,而民主理念之接受亦恰恰基于对中国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批判与反动。牟先生论证由中国传统“开出”民主政治的可能与必要,不过说明“民主”已经成为其政治问题思考与论述的前提与结论。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是产生于西方的文化背景之上的。我们追溯其形而上的根源,便会看到民主是基于西方式的原子个人主义,并以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制度与法律赋予个人以权利与义务,制度与法律挺立个人的同时分割个人,由之确立分权与制衡原则。制度与法律落实于人的内心即是理性。制度与法律高于个人(意志)的神圣性基于自然法,并且关联着一神教的上帝信仰。而个人之挺立的另一依据是个人与上帝的直接关联,即信仰关联。但个人与上帝的这两种关联方式却有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一种是:个人——理性——制度——自然法——上帝;另一种是:个人——信仰——上帝。前一种关联源自希腊,后一种源自希伯来,这是从历史文化角度讲。进一步从哲学角度讲,上帝代表了浑然神圣的一,个人是分疏的多。在前一种关联方式中,上帝体现于制度理性,即是体现于将个人整合入整体的制度架构中,表面看起来是通过确立理性的神圣性肯定了人性善,实际上代表个人的是意志,强调理性(对意志)的统治地位,正是从反面确立人性之恶。在后一种关联方式中,分疏的个人直接面对浑然神圣的一,表面上是对显个人的有限与不足,确立人的原罪,但实际上通过信仰的关联,上帝进驻人的内心,肯定的是个人的神圣与无限。西方的精神正是将极端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并列地拉在一块儿,而不让其彼此交融。西方正是在这种拉扯的张力中推进自己的文明,其巨大的成就与巨大的破坏皆因此而来。中西方正是在根本精神处而有所不同的。任何一种文明,若从哲学角度看,都不过是在以某种方式实现“一”与“多”的打通与关联,实现方式的不同即是文明模式的不同。“一”指的是整体,“多”指的是分疏的个体。个体只有在与其他个体的相互关系中,也就是在整体获得自身的定位,才进入存在,也可以说才有存在。西方正是确认一与多的彼此拉开,然后以理性与信仰两种矛盾对立的方式实现其关联。对于中国人,一与多并未象西方那样明确地拉开,故理性与信仰也未如西方那样对立,没有西方式的原子个人主义,也不同于西方式的集体主义。但并不是说中国的精神中就没有矛盾与张力,没有矛盾是不可能有发展的。中国精神中的张力存在于儒道之间。道家精神的本质是个体与整体的直接关联,但因为整体与个体的距离并未象西方那样远,整体进入个体不需要面对和克服巨大的阻力(比如西方的早期基督徒得尔图良讲“正因为荒谬,所以我相信”),整体也便不是一种进取性的整体,而是一种虚纳万物、柔为天下母的整体,个体进入整体是自然,是复其本性,进入后的状态是逍遥,而西方个体进入整体是将自身献身和交付给整体。在中国的张力模式中,儒家体现的是个体通过秩序和关系参与整体,实现与整体的关联。但儒家并不只是一套礼法伦理。儒家的智慧正在于既承认礼法伦理秩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又看到其本身并不具有绝对性,秩序的合法性来自于它所代表的整体——个体必须与之关联以实现存在的整体。所以在儒家,礼(秩序)是以仁为基础的。“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仁训为通,体现的正是个体与整体的相通,但这种相通并不是道家式的个体与整体之直接相通,而是承认礼、透过礼(理)的相通。所以儒家是仁礼双彰而以仁为本。在现实中,仁的作用是通过“良知”来体现的。良知存在于个人内心,其本质却是整体的体现。如果秩序本身具有了最高的绝对性与神圣性,比如象我们现在所标举的“法”的概念,既没有西方式的能与个人直接关联的上帝的制约,又没有中国传统式的良知的制约,展现出来的局面正是整体对个体的全面吞没。表面上是制度和法律在保障个人的权利,实际上当个人(存在)的权利有待于制度和法律来保障时,代表整体的制度与法律已完全超越与凌驾于个体之上。而在现实中,法律又是必须由一部分人来执行的,加强法制的结果只是加强了执法者的权利。这是现代我们所理解的以“民主”、“法治”为代表的一整套政治设计之问题的第一方面。问题的第二方面在于:西方式的民主制度如前所述,在本质上是以人的有限与不足——即人性恶为其基础与预设的,而中国传统精神却在最根源处肯定人性之善。这一点是如此地显而易见,以致于被无数的人所论及,但又因为其显而易见,又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甚至作简单化的处理而歪曲其原意。首先,西方并不是简单地认为人性恶,中国也非简单地认为人性善。但是在肯定这一点的前提下,我们又要看到西方现代民主制,尤其是我们剥离其基督教背景所理解和截取的“民主制”是以人性恶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精神,尤其是作为其社会政治层面主流精神的儒家,确是在百死千难中在根源处肯定人性之善的。但后者并不是我们在向现代化的“法治”转轨的过程中必须予以否弃的“人治”,亦并不只是作为法治之补充的道德伦理。而且后一种貌似平和的理解所产生的问题可能会更为严重。我们现在所谈论的道德伦理,正是要求将法律所确立的规则和秩序内心化,从而确立(代表整体的)秩序对个人完全的统治。其次,我们必须深入理解人性善恶体现于社会政治方面的真正意义。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以仁与道德良知为基础的礼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何在?仁与良知作为礼(秩序规则)的基础意味着,个人本其良知,有根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规则的权利。王阳明所谓“心即理”正是讲作为律则的理必须也只能体现和实现于心的具体活动之中。这意味着,个体在具体情境中,不仅有权利选择和适用不同的规则,也有权利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质疑和改变那些“普遍”的规则,这正是中国传统精神中“权”这个字的本义。“经”与“权”的辨证关系在于,第一层次,有经有权,经是常道,权是变通;第二层次,所有的经都必须通过权来实现,经即权;第三层次,在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再承认经(常道、规则、秩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基于上面所述的理论基础,传统社会中儒家的政治设计是这样的:百姓——士——御史——皇帝,构成政治的一个方面;官僚政府构成政治的另一方面。前者是个体与整体的直接相通,通过个体体现出来,代表的却是整体,因而是本;后者是个体与整体的间接相通,体现的是秩序。这种政治设计本源于西周时“太史寮”与“卿事寮”两大职官系统的划分,而基本上贯穿了传统社会的历史。这与西方式的三权分立模式根本不同,西方式的三权在中国都归属于官僚系统的管理职能,而本于整体的监督职能在西方政治学的视角下却隐而不显,而我们目前政治的根本问题正在于政治的这一方面(也是根本的一方面)萎而不张。正是基于以上所论,我们看到了儒家对于现代社会的意义,也便看到了儒家在现代社会的出路。儒家从来不只是如当代新儒家所论及现代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只是心性之学或道德伦理,它是以心性为根基的对社会生活全体的思考,尤其以政治为其关注的中心。在目前的政治现实下,我们一方面要建设西方式的民主法制,却又无法完全照搬;一方面要批判传统的“人治”、“泛道德主义”、整体主义,却又无法完全摆脱其作为文化心理积淀的影响。在后者文化心理积淀的影响下(却又不承认其合法性)来建设前者,正是使“泛道德主义”、整体主义、“人治”等以民主法治的名义体现出来,结果造成整体对个体的双重压制,孤立的个体面对庞大的国家机器之无力无援莫过于今日之为甚了。儒家确立仁(由良知体现)相对于礼(秩序律则)的根本地位,在百死千难中肯定人性之善,正是肯定个体与整体的直接相通,在承认秩序合理性的前提下,确立个人尊严的根本地位,并论证这一根本地位对于政治建构之必要性与应当性。这正是儒家不仅对于中国之政治现实,而且对于整个现代性问题之解决的根本性启示之所在。
阅读全文